课程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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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培训与咨询
【课程内容】 第一部分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司法解释》详解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 合同条款的解释规则 第二条 交易习惯的认定 二、合同的订立 第三条 合同成立与合同内容 第四条 以竞价方式订立合同 第五条 合同订立中的第三人责任 第六条 预约合同的认定 第七条 违反预约合同的认定 第八条 违反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第九条 格式条款的认定 第十条 格式条款的提示与说明 三、合同的效力 第十一条 缺乏判断能力的认定 第十二条 批准生效合同的法律适用 第十三条 备案合同或者已批准合同的效力 第十四条 同一交易多份合同的效力认定 第十五条 名实不符与合同效力 第十六条 不导致合同无效的强制性规定 第十七条 合同违背公序良俗的认定 第十八条 违反限权性或赋权性规定的合同的效力 第十九条 无权处分的合同效力 第二十条 越权代表的合同效力 第二十一条 职务代理与合同效力 第二十二条 印章与合同效力 第二十三条 代表人或者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 第二十四条 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五条 价款返还及其利息计算 四、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六条 违反从给付义务的救济 第二十七条 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的法律适用 第二十八条 担保型以物抵债协议的法律适用 第二十九条 利他合同的效力 第三十条 第三人代为清偿的法律适用 第三十一条 同时履行抗辩权与对待给付判决、先履行判决 第三十二条 情势变更制度的适用 五、合同的保全 第三十三条 怠于行使权利影响到期债权实现的认定 第三十四条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 代位权诉讼的管辖 第三十六条 代位权诉讼与仲裁协议 第三十七条 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相对人的诉讼地位及合并审理 第三十八条 起诉债务人后又提起代位权诉讼 第三十九条 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起诉相对人 第四十条 代位权不成立的处理 第四十一条 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处分行为的限制 第四十二条 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中明显不合理低价或者高价的认定 第四十三条 其他不合理交易行为的认定 第四十四条 债权人撤销权诉讼的当事人、管辖和合并审理 第四十五条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及“必要费用”的认定 第四十六条 撤销权行使的法律效果 六、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四十七条 债权债务转让纠纷的诉讼第三人 第四十八条 债权转让通知的效力与起诉通知 第四十九条 债务人与受让人合理信赖的保护 第五十条 债权的多重转让 第五十一条 债务加入中加入人的追偿权 七、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五十二条 协商解除的法律适用 第五十三条 通知解除合同的审查 第五十四条 撤诉后再起诉解除的解除时间 第五十五条 抵销权行使的效力 第五十六条 抵销参照适用抵充规则 第五十七条 侵权行为人不得主张抵销的情形 第五十八条 已过诉讼时效债权的抵销 八、违约责任 第五十九条 合同僵局司法终止的终止时间 第六十条 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 第六十一条 持续性定期合同中可得利益的赔偿 第六十二条 无法确定可得利益时的赔偿 第六十三条 违约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 第六十四条 请求调整违约金的方式和举证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约金的司法酌减 第六十六条 违约金调整的释明与改判 第六十七条 定金规则 第六十八条 定金罚则的法律适用 九、附则 第六十九条 生效时间 十、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相关典型案例 第二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与《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的解读和适用指南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解读和案例分析 第一章 合同效力 第一条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认定 第二条 “黑白合同”的认定 第三条 未取得建设审批手续合同效力 第四条 竣工前取得资质等级的合同效力 第五条 劳务分包合同的效力 第六条 施工合同确认无效后的损失赔偿 第七条 挂靠人和被挂靠人的连带责任 第二章 工期 第八条 开工日期的认定 第九条 实际竣工日期的认定 第十条 工期顺延 第三章 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 工程质量鉴定合格顺延工期 第十二条 工程质量之发包人减价抗辩权 第十三条 发包人工程质量缺陷过错责任 第十四条 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 第十五条 工程质量争议的共同被告 第十六条 工程质量争议的反诉 第十七条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返还 第十八条 保修人违约赔偿责任 第四章 结算价款 第十九条 计价标准与计价方法 第二十条 工程量争议与签证 第二十一条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逾期未答复 第二十二条 合同与招投标文件不一致的结算 第二十三条 非必须招标工程招标后的结算依据 第二十四条 数份施工合同均无效的折价补偿 第五章 垫资和工程款利息 第二十五条 垫资和垫资利息 第二十六条 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 第二十七条 利息起算与应付款时间 第六章 司法鉴定 第二十八条 固定价结算与造价鉴定 第二十九条 诉前达成结算协议不予鉴定 第三十条 自行委托、共同委托造价鉴定 第三十一条 争议事实的鉴定 第三十二条 举证责任释明及未申请鉴定的后果 第三十三条 鉴定的内容与质证 第三十四条 鉴定意见的质证与认证 第七章 价款优先受偿权 第三十五条 价款优先受偿权主体的确定 第三十六条 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顺位 第三十七条 装饰装修工程可适用优先受偿权 第三十八条 工程质量合格才能行使优先受偿权 第三十九条 未竣工工程与价款优先受偿权 第四十条 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 第四十一条 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 第四十二条 放弃或限制优先受偿权约定的处理 第八章 实际施工人 第四十三条 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第四十四条 实际施工人可以行使代位权 第九章 附则 二、《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条文解读及相关案例 第一条 条文解读;相关案例 第二条 条文解读 第三条 条文解读 第四条 条文解读;相关案例 第五条 条文解读;相关法条;相关案例 第六条 条文解读; 第七条 条文解读;相关案例 第八条 条文解读 第九条 条文解读 第十条 条文解读 第十一条 条文解读 第十二条 条文解读;相关案例 第十三条 条文解读;相关法条 第十四条 条文解读; 第十五条 条文解读 第十六条 条文解读 第十七条 条文解读 第十八条 条文解读 第十九条 条文解读 第二十条 条文解读;相关案例 第二十一条 条文解读;相关案例; 第二十二条 条文解读 第二十三条 条文解读 第二十四条 条文解读;相关法条 第二十五条 条文解读 第二十六条 条文解读 第三部分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司法解释》下合同起草、评审、与全过程合同风险管理实务操作 一:《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司法解释》详解 1、《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司法解释》下合同之“一般规定、合同的订立”; 2、《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司法解释》下合同的订立与格式合同、合同示范文本的效力; 3、《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司法解释》下合同效力的一般原则、黑白合同、违反强制性规定、代理签约的效力; 4、《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司法解释》下合同的履行、代为履行与履行变更和抗辩,以及合同的转让; 5、《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司法解释》下合同的代位权与撤销权的行使; 6、《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司法解释》下合同的解除与抵销权的行使; 7、《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下合同管理之“违约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确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与《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的适用指南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解读与适用指南 1、合同效力问题; 2、工期问题; 3、工程质量问题; 4、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问题; 5、工程鉴定问题; 6、工程款优先受偿权问题; 7、实际施工人及其他问题。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解读与适用指南 三:《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司法解释》下合同起草、评审、与全过程合同风险管理实务操作 1、合同规划与文本的选择和起草; 2、合同风险的识别、分析; 3、合同的招投标、合同谈判签约的风险管理; 4、合同交底、三大目标控制、跟踪检查与纠偏; 5、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质量、价款与履约时间等风险管理; 6、合同标的的交付验收和价款结算风险管理; 7、合同纠纷中诉讼时效典型案例解析; 8、合同后评价与持续改进。 四:法务、合规、内控、风险一体化管理体系的设计与建设 1、法务、合规、内控、风险一体化管理的设计方案; 2、基于高阶架构的法务、合规、内控、风险一体化管理; 3、基于风险三道线的法务、合规、内控、风险一体化管理; 4、法务、合规、内控、风险一体化管理建设过程中的主线; 5、法务、合规、内控、风险一体化管理建设过程中的案例。 五:国有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的全流程 1、《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重点解析; 2、国企合规管理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 3、国企合规管理体系的建设; 4、国企合规管理体系建设的机制设计及流程管控清单; 5、国企合规管理体系建设的运行及保障措施。 六:国有企业合规管理体系运行与保障 1、国企内部运营合规风险管理; 2、国企对外投资合规风险管理; 3、国企业务经营合规风险管理; 4、国企对合作伙伴和分包商、供应商合规风险管理; 5、国企国际化发展合规风险管理。 如果您想学习本课程,请预约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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